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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FAS政策新动向:含氟聚合物行业的挑战

来源:国际塑料商情 发布时间:2024-10-23 543
塑料橡胶原料及混合物添加剂及母粒 技术前沿
含氟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,但并非所有成员都隶属于PFAS这一类别。PFAS的定义随时间与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演进,不同组织在不同时期均给出了各自的解读。

PFAS(per-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),即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,是一系列非天然人工合成含氟有机化合物。近年来, PFAS因其优异的化学性能,被广泛应用于不粘锅、食品包装、电子元器件等多个领域。然而,随着PFAS的持久性、迁移性和生物累积性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逐渐显现,从工业生产排放到最终的废弃物,PFAS都有可能对空气、土壤、水质造成污染,并且由于人体难以代谢这类物质,所以PFAS的蓄积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。因而全球范围内对它的管控措施日益加强。

 

PFAS的定义及限制提案进展


含氟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,但并非所有成员都隶属于PFAS这一类别。PFAS的定义随时间与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演进,不同组织在不同时期均给出了各自的解读。目前,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给出了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新定义:PFAS指的是任何分子结构中包含至少一个全氟甲基(-CF3)或全氟亚甲基(-CF2-)基团,且这些碳原子上不连接氢(H)、氯(Cl)、溴(Br)、碘(I)原子的物质。这一通用定义下,PFAS家族迅速膨胀至包含上万种含氟物质,其范围之广,涵盖了从早已受到严格监管的PFOA(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)、PFOS(全氟辛烷磺酰基类化合物)和PFHxS类(全氟已基磺酸及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),到氟碳化合物(如HFCs、HFOs、HFEs等)、含氟聚合物、全氟醚、全氟聚醚以及众多其他含氟化学品的广泛成员。

 


在2023年,欧盟德国、丹麦、荷兰、挪威和瑞典五国基于三年的研究和风险评估,共同根据REACH法规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(ECHA)提交了PFAS限制提案。这份提案覆盖了上万种含氟化合物,不仅触及了食品接触材料、化妆品、玩具等日常生活用品,还深入到了电子、纺织、家具等工业制造领域。然而,如此广泛的限制措施,其影响亦不容忽视。它将在社会经济层面引发连锁反应,对生产链、供应链乃至整个行业生态造成深远影响。据悉,在该提案的公开咨询期间,ECHA收到了5000多条的建议。目前ECHA的科学委员会和相关负责人正在对提案评估阶段,并加速更新PFAS法规。

 

已被管控的PFAS及其管控政策


2001年5月22日,国际社会达成了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(简称“POPs公约”),决定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采取全球行动。POPs公约是目前唯一生效的全球性PFAS管控公约,其对PFO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、PFOS及其衍生物、PFHx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的管控已经生效。其中PFOA类、PFOS类、PFHxS类等三类物质也是PFAS物质。


欧盟POPs法规(EU)2019/1021及其修订法规(EU)2020/784将全氟辛烷磺酸(PFOS)及其衍生物、全氟辛酸(PFOA)及其盐和全氟辛酸(PFOA)相关物质纳入附录I禁用物质清单。REACH法规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(SVHC)中有多种PFAS物质,包括全氟辛酸(PFOA)、全氟壬酸及其钠盐和铵盐、全氟癸酸(PFDA)及其钠盐和铵盐、全氟丁烷磺酸(PFBS)及其盐等物质。在欧盟REACH法规(EC)No 1907/2006附录XVII中限制全氟羧酸(C9-C14 PFCAs)及其盐类和C9-C14 PFCAs相关物质。


加拿大《禁止特定有害物质法规》(SOR/2012-285,及其修订法规 SOR/2016-252)限制PFOA、其盐类及其前驱体,长链全氟羧酸、其盐类及其前驱体(LC-PFCAs),PFOS、其盐类及其前驱体的使用。


2021年6月28日,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发布了《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》第8(a)(7)节对PFAS进行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的拟议通知。


中国在2019年3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《关于禁止生产、流通、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》,自2019年3月26日起,禁止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(PFOSF)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、流通、使用和进出口。

 

2021年10月,生态环境部发布《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,对PFOA的管控措施进行公开征求意见,管控措施以POPs公约第六修正案为标准。禁止PFHxS类生产、加工使用和进出口,对PFOA 类、PFOS 类严格限制用途,除特定用途豁免外。

 

当前政策对国内含氟聚合物的影响


PFOA作为一种高效的表面活性剂和加工助剂,在含氟聚合物的生产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。它不仅能够显著提升产品的防水、防油、防污等性能,还促进了生产流程的优化和效率的提升。然而,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意识的增强,PFOA等有害物质的限制政策日益严格,这一变化不仅直接冲击了PFOA生产企业,更对含氟聚合物生产及加工企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。

 


随着PFOA等产品的限制,除了对PFOA生产企业有影响外,对含氟聚合物生产及加工企业存在影响。如用于不粘涂层、环保除尘布袋、线缆等使用的PTFE,锂电池粘结剂、建筑用涂料、太阳能背板的PVDF,管道/阀门/容器的防腐衬里的FEP,植物胶黏剂的氟橡胶等含氟聚合物中均不得添加PFOA。对于此类非豁免用途的产品,检测氟聚合物或制品中PFOA残留是否超标,作为判断依据之一。


面对这一挑战,含氟聚合物生产及加工企业需积极寻求替代方案,研发并应用不含PFOA的助剂和技术,以维持产品的性能优势并满足市场需求。同时,企业还需加强与上下游产业链的合作,共同推动整个行业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。通过技术创新、产业升级和市场拓展,企业可以在应对PFOA限制的同时,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。

 

PFAS提案对国内含氟聚合物的影响


至发稿当日,在欧盟最新的PFAS提案框架下,PTFE、PVDF、ETFE、PFA、FKM、FEP等一系列广泛应用的含氟聚合物都被纳入管控范围,无疑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强烈的反响。这些材料对众多行业而言至关重要,如医疗技术与制药、化学加工、机械、建筑、汽车与电动车、航空航天及半导体等行业。如此广泛的行业应用背景之下,PFAS提案的全面禁止无疑将对含氟聚合物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,可能导致供应链中断、生产成本激增、技术创新受阻,并最终影响到终端产品的性能、成本和可获取性,对全球经济和社会福祉产生连锁反应。


另一方面,关于含氟聚合物是否应全面纳入PFAS管控的讨论也引发了科学界的关注。众多研究数据表明,许多含氟聚合物并不具备显著的生物可利用性和迁移性,即它们不易被生物体吸收或在环境中迁移,同时也不具备显著的毒性,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不构成重大风险。这一观点挑战了PFAS提案中采用OCED定义的一刀切的做法,呼吁对于PFAS的监管应当更加精准、科学,避免不必要的行业负担和经济损失。


因此,在推动PFAS监管的同时,应充分考虑不同含氟聚合物的具体特性、用途及其环境影响评估结果,采取有针对性的、基于科学证据的监管措施。这既是对环境保护负责,也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、维护行业创新和就业稳定的必要之举。未来,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和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,我们有理由相信能够找到更加合理、有效的PFAS管理方案,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。

 

来源:荣格-《国际塑料商情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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