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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4月14日,欧盟委员会采纳了POPs法规(EU)2019/1021关于全氟辛烷磺酸(PFOS)的修订草案,该草案提议修改PFOS的限制名称、限制要求并删除部分特定豁免。
修改内容如下:
1、管控物名称:
现行要求下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,英文名: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and its derivatives(PFOS),拟修改为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和相关物质,英文名:Perfluroctane sulfonic acid(PFOS), its salts and PFOS-related compounds。
2、管控物最低限制浓度:
对于物质、混合物、物品,当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、投放市场及使用时,PFOS及其盐类浓度由应≤10mg/kg(按重量计为0.001%)下降为≤0.025mg/kg(按重量计为0.0000025%);
对于半成品或物品或其部件以及纺织品和其他涂层材料,当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、投放市场及使用时,其现行草案规定PFOS及其盐类浓度分别为<1000mg/kg(按重量计为0.1%)和<1ug/m²;拟修改成物质、混合物、物品中所有与PFOS相关化合物浓度总和应≤1mg/kg(按重量计为0.0001%)。
3、删除部分特定豁免:
现行要求中第3点豁免保留,第4点中关于2025年9月7日之前制造和投放市场,用于闭环系统中非装饰性硬铬(VI)镀层的防雾剂的豁免,以及第5点中关于CEN方法的说明删除。
章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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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行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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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草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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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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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(PFO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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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氟辛烷磺酸(PFOS)其盐类和PFOS相关化合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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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中间体使用时的特定豁免或其他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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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就本条而言,第4(1)条第(b)点适用于PFOS浓度等于或小于10mg/kg(以重量计0.001%)的物质或混合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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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就本条目而言,第4(1)条第(b)点适用于物质、混合物或物品中PFOS或其任何盐类的浓度≤0.025 mg/kg(以重量计0.0000025%)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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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就本条而言,第4(1)条第(b)点适用于PFOS含量低于0.1%(不同部件中PFOS的含量之和)的半成品、物品或物品的部件,或涂层材料中PFOS含量低于1ug/m²的纺织品和其他涂层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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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就本条而言,第4(1)条第(b)点适用干物质、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PFOS相关化合物浓度总和≤1mg/kg(0.0001%)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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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中间体使用时的特定豁免或其他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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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010年8月25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的物品可继续使用。第4(2)条中第3,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2点所涉及的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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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010年8月25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的物品可继续使用。第4(2)条中第3,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2点所涉及的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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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如果将释放到环境中的量能够最小化,则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许PFOS用于以下用途的生产和投放:在闭环系统中用于非装饰性六价铬镀层防雾剂。如果使用全氟辛烷磺酸(PFOS)的成员国在2024年9月7日之前向欧盟委员会报告消除全氟辛烷磺酸(PFOS)的进展并证明该用途继续使用的合理性,经委员会审核,评估后于2025年9月7日前决定是否进一步延长豁免期限(最长5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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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删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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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如果此类豁免涉及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8/1/EC范围内的设备的生产或使用,则PFOS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采用在理事会关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指令2008/1/EC的第17(2)节,第2段形成的相关的最佳技术来降到最低。
一旦这些标准被欧洲标准化委员会(CEN)采用,则它们将被用作分析测试方法,以证明物质、混合物和物品符合第1和第2点的要求。任何其他可证明与之等效的分析测试方法可作为CEN标准的替代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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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删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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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POPs及其他法律法规更新频繁且执法力度不断加强,各大材料加工厂商应时刻关注PFAS相关法律法规动态,并做好相关排查、测试工作,确保产品的合规性;未雨绸缪,提前布局,避免不必要的损失。